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53号
当事人:石台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1722******
住所(住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900******联系电话:15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湖北省******
2024年1月5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台县******店销售的标示:熙妍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货号为23-17029,规格为3XL,商标“熙妍”的好乱麻加绒长裤进行抽样,产品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其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
经查:上述不合格好乱麻加绒长裤是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从湖北省武汉市大夹街金正茂市场购进,购进6条,进价48元/条,销售价69元/条,抽检1条,备检样品1条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货值金额414元,违法所得1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查扣的实物。证明在石台县******店内有上述产品销售。
2.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上述服装产品抽样情况以及购、销价格及购、销、库存数量,进货渠道等情况。
3.抽样检测工作单。证明抽样送检凭证。
4.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所经销上述款号的服装产品结论为不合格。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受托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2024年3月8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拟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1、没收上述违法销售的不合格服装产品“好乱麻加绒长裤”1条;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14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1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字[2024]5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经研究,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1、没收上述违法销售的不合格服装产品“好乱麻加绒长裤”1条;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14元整。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办公室(仁里镇和平北路24号)办理缴款手续并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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