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罚〔2024〕45号
当事人:石台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722****** (1-1)
营业场所:石台县仁里镇******
经营范围: 烟草制品零售、百货、服装、服饰批发、零售。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2922******
联系电话:138******
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元旦、春节”打假行动中,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翡翠凤凰”牌精品女衫(规格型号:110)进行抽样,样品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标准检验,因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将产品《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对存放于当事人处的备检样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放弃了法定权利。
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翡翠凤凰”牌精品女衫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翡翠凤凰”牌精品女衫系当事人2023年12月28日从安徽大市场鞋服广场花雨伞羊毛衫店购进,购进数量5件,购进价格150元/件,销售价格180元/件,已销售4件,被我局依法扣押1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翡翠凤凰”牌精品女衫属不合格产品,事实清楚。违法经营额为900元整,违法所得为120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时销售的“翡翠凤凰”牌精品女衫进行抽样时的基本情况以及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对备检样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
2.《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翡翠凤凰”牌精品女衫,属不合格产品。
3.《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2024年1月31日已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就该批不合格“翡翠凤凰”牌精品女衫的进货地点、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基本情况。
5.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各一份以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服装店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5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行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字[2024]45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翡翠凤凰”牌精品女衫(备检样品)1件;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整;
3、处货值金额(900元)等值的罚款,罚没合计人民币1020元整。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办公室(仁里镇和平北路24号)办理缴款手续并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