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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404-00127 组配分类: 案件公开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7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22
废止日期: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71号
发布时间:2024-04-22 10:57 来源:执法中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71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孙振强地锅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D7XLTX9M

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秋浦西路1号

经营者:董红梅

身份证号:341621************

2024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核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冰柜中已称重的菜品重量与宣传不符。因当事人涉嫌夸大商品重量侵害消费者权益,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抖音APP团购频道上售价98元的《秋意暖暖》铁锅风情地锅鸡石台店双人餐,团购详情中宣传含“土鸡2斤”,在店内点菜单上同样有该款套餐,宣传含“跑山鸡2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冰柜内发现已经称重好的上述套餐半成品,经现场称重,实际鸡肉重量一份为1.618斤,另一份为1.626斤,与宣传2斤不符。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宣传的2斤鸡实际是包含了葱姜蒜等各种配料重量,而非肉品净重。本案中,我局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安徽省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董红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委托人孙绘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质和有效委托关系;

证据三:2024年3月27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我局已依法履行举报处理程序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夸大菜品质量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提取单一份(当事人抖音团购商品信息),共11页,证明了当事人抖音团购98元套餐宣传“土鸡2斤”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店内点菜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店内98元双人套餐宣传“跑山鸡2斤”的事实;

证据六:证据提取单一份(当事人店内98元双人套餐鸡肉重量证据材料),共1页,证明了当事人菜品质量不足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4月2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菜品质量与宣传不符的事实以及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情况和相关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材料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及时主动进行了整改。

2024年4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7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菜品实际重量约1.6斤宣传为2斤的行为,属于夸大菜品质量,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夸大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后及时进行了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结合询问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可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北路24号原质监局大楼405室,联系电话:0566-6027094)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并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