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完善本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采购)项目招投标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大演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实施总则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主体
乡本级(含内设部门、不含独立法人机构)的工程(采购)项目由大演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行政村(采购)项目和小型公益事业工程原则上由各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 适用范围
本方案中工程(采购)项目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其中工程项目是指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项目是指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货物或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类项目。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实施流程
第一条 乡本级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挥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作用促进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发包至项目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实施。各行政村小型公益事业可根据村级代表大会决议后由村委会委托自建实施。
第二条 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实施:申请小额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类型及特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单位可以组织第三方审核或委托县财政主管单位审核,按项目管理规定组织进行线下招标。
注:涉及衔接资金的工程参照《石台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通过决策商议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交易(发包)工作,并采取竞争投标方式确定发包方,每个项目邀请至少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加竞争投标,为便于施工管理,原则上邀请县内企业,且优先邀请乡域内企业,特殊行业类型项目除外。
第四条 发包价按照控制价×(1-下浮率)计算,下浮率按照现场随机抽取3个系数球(设置1-10号系数球)的平均值确定。投标企业按照签到顺序确定代表本企业号球(分别为1号、2号、3号),通过现场随机抽取号球,抽中号球所代表的企业即为中标人。
注:中标企业在乡域内下一个项目交易中不予邀请。
第五章 采购项目实施流程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谋划工作,并通过市场调查、集体研究等相关流程确定后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工作,采取询价方式组织实施,每个项目邀请至少3家供货商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企业参加竞争投标;按照最低价中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供货商(或服务机构)签订采购(服务)合同,合同签订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
第七条 乡政府牵头成立验收小组,组长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财政分局等单位参加验收。其中,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时应逐一核对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方应提供重要设备合格证等资料,并形成验收记录;设计、监理等购买服务采购项目,以服务成果作为验收结果。
第六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八条 项目办应积极指导、组织辖区内行政村摸排本村年度拟建设项目清单,并形成会议记录留存。项目办对各村上报的拟建项目清单进行审核上报,并对上积极争取。
第九条 县级主管单位将资金批复下达后,由项目办分管领导组织项目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如图纸设计、预算编制、招投标、监理等),并落实专人跟踪负责。
第十条 项目施工(采购)合同协议原则上由乡政府主要领导审阅,由项目分管领导签署。
第十一条 项目开工后,定期召开项目例会,通报项目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拨付、项目变更及存在的问题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负责现场施工协调、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等工作,乡项目办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乡财政分局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办分管领导组织财政分局、项目办、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如项目管理另行要求,应当邀请主管单位参加)开展自验及项目正式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办理决算审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须附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资料)报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项目办专人负责项目全过程资料收集整理,按时间节点完成资金拨付,并形成资料汇编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采购)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负责制,其中乡本级的工程(采购)项目由乡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及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村实施的工程(采购)项目由各村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项目办、财政分局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加大项目实施协调及调度,严格执行实施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等管理要求,各村、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规范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成效。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县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有特殊要求,或有制度抵触的,不适用本制度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大演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采购)项目开标活动由招标人委托乡项目办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接受乡人大、纪委、财政监督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石台县大演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5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