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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405-00053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广告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8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20
废止日期:
广告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82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16:28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小河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82号

当事人:安徽腾焱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住所:*****************

法定代表人:赵**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3月21日,我局在对石台县**大药房开展检查时查见在其经营场所收银柜台上张贴有两张广告宣传单页和一张“货已到店”的温馨提示单页,上述单页内容指向一款处方药“百岁春®清肝解毒片”。同时,宣传单页上印有“腾焱医药”。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4年4月2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销售清肝解毒片(百岁春®),向经销单位发放了宣传单页,在正面第一联上印有“国药准字B20020424”、“专利号:ZL201710017597.4”、“清肝解毒片”、“国内独家专利品种”、“民族特色护肝药”、“腾焱医药”和清肝解毒片图案并标有“6天量”;在正面第二联印有“清肝解毒片药物成分解析”并介绍了所含成分及成分的功效;在正面第三联上印有“人民网”、“国医大师代言”、“黄瑾明教授”的介绍、“国家非遗项目传承---壮医目诊”的介绍、“国家非遗项目传承---药线点灸”的介绍;在背面第一联上印有“国内唯一五效合一”、“民族特色护肝药·独家专利品种”、“清肝毒、调脾胃、通气血、排肠毒、补正气”、“叶下珠素可以抑制新冠和乙肝病毒感染”;第二联印有“中医论肝百病从肝治”、“促进脾胃消化吸收”、“肝主疏泄-情志”、“血为万病之源-肝为万病之源”;在背面第三联上印有“救肝行动--你是否有以下症状?”、“肝脏求救信号-早发现、早治疗、防癌变”。当事人于2024年1月底在石台县小河大药房收银柜台上张贴温馨提示单页,该单页印有以下内容:“温馨提示”、“口干口苦口臭”、“酒精肝、脂肪肝、转氨酶克星”、“货已到店”、“按疗程服用,效果更佳”、“清肝毒、调脾胃、通气血、排肠毒、补正气”。

根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清肝解毒片上没有非处方药明显标识,并且其说明书印有“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该药品属于处方药。

另查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1日在石台县**大药房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七张,证明了现场查见该款处方药做广告的事实;

2、2024年3月21日对石台县**大药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委托代理人的资质合法;

5、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制作发布广告时间及广告费用的事实;

6、宣传单页和温馨提示单页照片和原件各三份,证明了对处方药做广告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4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82号),当事人签收后2024年5月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要理由有:1、对法律法规不清楚,不是主观故意违法,在贵局指出后立即改正,不再张贴;2、公司为小微企业,三年疫情几乎瘫痪运营艰难,目前业务刚起步,经营尚处于亏损状态,支付罚金后将面临无法继续经营的困局。我局经过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理由予以采信。

当事人为推销处方药,印制并发放宣传单页和温馨提示单页介绍清肝解毒片每种成分所具备的功效、表述的中医论肝内容、描述的身体状况并指向肝脏求救和货已到店,明示或者暗示消费者清肝解毒片具备的功效能治疗肝脏上的一些症状并且已到达销售单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整改,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满足《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二)初次违法;”的违法轻微认定事项。应依据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一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五)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或扫码识别《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5月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