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税务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县税务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县税务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生物特征等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涉及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县税务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七条 县税务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县税务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县税务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县税务局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开。除网上公开外,还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触摸屏等形式或利用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应当自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县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本机制适用于县税务局及局属单位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完善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
县税务局及局属单位主动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