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服务并促进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住建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住建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政策解读应当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政策解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解读人、第一发言人”。
第三条 下列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本部门起草,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第五条 政策解读可以采用文字、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使解读信息可视、可读、可感,达到政策解读可取代政策文件的解读实效。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起草单位及负责同志的文字解读主要内容,应包括政策文件的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或惠企利民举措)、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考虑等方面。
第七条 应当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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