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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行政处罚和流程图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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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4-03-05 15:40 来源: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规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款。

2、情节一般:(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不满3个点的、(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不满5平方米的,处2500元罚款。

3、情节较重:(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3个点以上不满5个点的、(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处75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5个点以上不满10个点的、(2)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3)挖掘公路、公路用地造成1小时以上交通堵塞的,处15000元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1)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0个点以上的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2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基数为20000元,点式挖掘每增加一个点、挖掘面积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罚款20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2)因挖掘公路、公路用地造成1小时以上的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处27500元罚款。(3)擅自使公路改线的,处30000元罚款。

2、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和超限使用汽车渡船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对租借、转让、涂改、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及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运输涂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车号、日期的,可处200元罚款;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实际不符,实际几何尺寸和实际轴载不超限,未影响公路通行效率的,可不罚款。

2、情节一般:借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实际不符,实际几何尺寸超限,实际轴载不超限,影响公路通行效率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租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实际不符,实际几何尺寸不超限,实际轴载超限,造成公路损坏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涂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核准吨位、行驶路线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实际不符,实际几何尺寸和实际轴载超限,影响公路通行效率和造成公路损坏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造成公路损坏、交通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造成公路堵塞、路产明显损坏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3、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处2万元罚款。

4、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并且扣留车辆,处3万元罚款。

5、对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5.1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的

3)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并及时纠正的,处1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

1)损坏公路路面2平方米以上不满5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上不满20平方米的

3)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局部淤积,削弱公路排水系统排水功能的,处600元罚款。

3、情节较重:

1)损坏公路路面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2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3)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淤积较重或所排放污物具有一定腐蚀性的,处15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

1)损坏公路路面10平方米以上的

2)污染公路路面50平方米以上米的

3)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严重淤积或所排放污物具有严重腐蚀性的,罚款基数为2000元,损坏路面每增加1平方米,污染路面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5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元。

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2小时以上交通中断、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处4250元罚款。

5.2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的处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

首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检验摩托车及小客车制动性能的,处15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

首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检验摩托车及小客车以外机动车制动性能的,处275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造成公路堵塞、交通事故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处4250元罚款。

5.3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擅自移动、涂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以外的公路附属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不罚款。

2、情节一般:擅自移动、涂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处10000元罚款。

3、情节较重:擅自移动、涂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以外的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处20000元罚款。

4、擅擅自移动、涂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影响公路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处25000元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处30000元罚款。

6、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严重: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次生损失的,处250元罚款。

2、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次生损失的,处750元罚款。

7、对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以及悬挂跨路横幅1条以下的,经制止及时移除的,不罚款。

2、情节一般:

1)、两次以上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以及悬挂跨路横幅2条以下的墙体标语类,处250元罚款。

2)、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1块(条)的,处350元罚款

3、情节较重:

1)、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10平方米以上的墙体标语类,处750元罚款。

2)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2块(条)以上5块(条)以下的,处750元罚款。

3)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5块(条)以上的,罚款基数为1000元,每增加1块(条)增加罚款5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20000元。

4、情节严重:

1)版面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处1500元罚款。

2)版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40平方米的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处3500元罚款。

3)版面面积40平方米以上不满80平方米的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处7500元罚款。

4)版面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处12500元罚款。

5)版面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柱式、高耸式非公路标志,处17500元罚款。

5、在公路用地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侵入公路限界的,处17500元罚款。

8、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危险管道等危及安全的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施工作业和违法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对公路桥梁造成危害的,处25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轻微危害的,处35000元罚款。

3、情节较重: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较重危害的,处500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严重危害的,处70000元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公路桥梁造成了特别严重危害的,处90000元罚款。

9、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不满3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

2、情节较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3株以上不满10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0株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

10、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埋设管线(道)、电缆,经制止,主动拆除的,不罚款。

2、情节一般:埋设管线(道)、电缆长度不满50米的,处2500元罚款。

3、情节较重:埋设管线(道)、电缆长度在50米以上不满100米的,处125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埋设管线(道)、电缆长度在100米以上不满200米的,处25000元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埋设管线(道)、电缆长度在200米以上的,罚款基数为30000元,每增加1米,增加罚款100元,但罚款额不得高于50000元。

11、对未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养护作业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轻微:不罚款。

2、情节一般:责令改正。

3、情节较重:处12500元罚款。

4、情节严重:处25000元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处30000元罚款。

12、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行为的

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八十四条第(一)、(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五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9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六条第一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⑥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含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运站、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五、《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六、《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存在较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  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八十六条;

四、《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对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运营证、班车客运标志牌或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年第94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警告;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③重要运营行为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7、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九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年第94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⑤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18、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和强行招揽货物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二、《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九十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3000元罚款,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⑤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19、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九十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20、对客运经营者未经报告擅自终止客运

经营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美女,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九十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21、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⑤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对客运、货运经营者、放射性物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专用)车辆

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国家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4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的罚款

⑤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3、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客运、货运车辆行为的处罚

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⑤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对道路运输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允许超限超载车辆、未经安

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

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④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十二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②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④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5万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6、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2万元罚款,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罚款,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7、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

运营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年第94号)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

⑥情节特别严重的  3000元罚款,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8、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53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5331日颁布实施)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运营证。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29、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年第94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2012年第242号)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情节一般 转让证件的行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危害后果不大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较重   态度良好,能够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减轻危害后果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   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裁量权标准

一、《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年第9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四)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五)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2012年第242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二)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三)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警告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严重  多次违法或者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

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2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的罚款,吊销出租起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出租起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5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25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

④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350元以上450元以下的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4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500元的罚款,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31、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年第94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22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2、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年第94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一般 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3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3、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性能检测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报告)行为的处罚

裁量权标准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二)未经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三)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对机动车维修检测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

④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

⑥情节特别严重  2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4、对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标准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八十四条第(三)、(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三条第(二)、(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5、对使用无效道路客运、货运站许可证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货运站经营行为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第八十五条第(二)、(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条第(二)、(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对使用无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处罚

裁量权标准

一、《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存在较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7、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及接受机动车维修敬业者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

物品运 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裁量权基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4、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对未经许可或使用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一)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9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

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放射性物品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5、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2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5、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3、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九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并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4、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或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或未按班车模式定点运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八十条(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5、对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一)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社会影响较大的。处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对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及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初次违法或者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4、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社会影响较大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5、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7、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无效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5、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8、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相关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9、对未经许可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一)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9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一)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1、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2、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3、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一条(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

3、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多次违法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5、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

得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一):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6、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二):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7、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8、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5、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0、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知识,熟悉有关道路运输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5、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1、对货运源头单位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年第15号)第二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62、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九条(五)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5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3、对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

监控功能的设施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九条(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4、对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九条(七)、(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5、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6、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67、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

隐患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①情节一般  安全条件与开业要求的条件不符,存在安全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严重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完善安全条件或不能按要求消除安全隐患,危害后果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68、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①情节一般 安全条件与开业要求的条件不符,存在安全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严重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改正、完善安全条件或不能按要求消除安全隐患,危害后果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69、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的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70、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或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71、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四十七条(一):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72、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四十七条(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73、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五十条第(三)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74、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第四十七条(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75、对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3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76、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①情节一般  安全条件与开业要求的条件不符,存在安全隐患的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严重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完善安全条件或不能按要求消除安全隐患,危害后果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77、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或者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78、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或者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79、货运经营者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

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政府令第235号)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80、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未按规定使用监控平台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改正,及时完善平台建设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者影响监控平台建设维护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4影响平台建设维护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严重监控平台建设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8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82、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

数据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法或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3、对单位或个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货物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4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20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85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2、情节较重:建设单位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

3、情节严重:建设单位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处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

86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处1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经催促后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7对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按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未经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按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危害后果不大且立即改正的,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2、情节较重:未经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按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危害后果较严重的,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罚款。

3、情节严重: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危害后果严重且经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处合同工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

88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安全造成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2、情节较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较大的,给予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

3、情节严重: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严重,给予暂停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给予监理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89 对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以给予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缓资金拨付。

90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未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给予吊销资质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给予返工、修理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2、情节较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于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施工单位在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经查处后拒不改正的并且影响恶劣的,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2对施工单位未对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给予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经查处后拒不改正的并且影响恶劣的,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3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经督促后立即整改,处10万元罚款,并承担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

2、情节较重:施工单位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经督促后拒不整改,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

3、情节严重: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恶意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

9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情节较重: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危害后果较大,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情节严重: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危害后果恶劣且拒不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5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经查处后主动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情节较重: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经查处后拖延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情节严重: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经查处后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6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对建设单位违规的要求,未拒绝执行;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经查处后立即改正并积极消除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经查处后未限期改正的,处10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经查处后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7对检测机构不具备资格和检测项目的;工地临时试验室不是由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设立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四十九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经查处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处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处注销《等级证书》。

98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经查处后拖延改正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3、情节严重: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经查处后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注销考试合格证。

99对检测机构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0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经查处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0对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能够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半年。

2、情节较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能够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1年。

3、情节严重: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给予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01对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

2、情节较重: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经查处后限期未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3、情节严重: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经查处后拒不整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停止运营并处以警告。

102对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经查处后,不予以处罚。

2、情节严重: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经查处后拒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103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处5000元罚款。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经查处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104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配备消防设施;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等违法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经查处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5对施工单位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经查处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6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经查处后主动改正的,不予处罚。

2、情节较重: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经查处后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3、情节严重: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07  对建设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08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经查处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9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等未依法实施监理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经查处后立即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0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经查处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1  对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经查处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处合同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2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经查处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3对装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项、第()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4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并且能够主动改正,处挪用费用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情节较重:二次违法或者经查处后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成,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情节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者多次催促后拒不改正的,处处挪用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5  对施工单位未对技术要求作出说明,或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项、第()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经查处后立即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

2、情节较重: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6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查验或经查验的施工配件;委托不具资质的单位装、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经查处后立即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7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者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2、情节较重: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3、情节严重: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18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1、情节一般: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3、情节严重: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多次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19、对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5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单位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55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65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单位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0、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

(二)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

有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终止运营协议。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1.8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或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1、对城市公交企业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

(二)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

有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终止运营协议。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5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终止运营协议

122、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

(二)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

有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终止运营协议。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5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终止运营协议

123、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

(二)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

有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终止运营协议。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5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终止运营协议

12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

(二)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5、对城市公交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

(二)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6、对城市公交企业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

(二)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

(三)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7、对城市公交企业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二)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拒载的;

(三)未处理乘客投诉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8、对城市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拒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二)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拒载的;

(三)未处理乘客投诉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9、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未处理乘客投诉的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二)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拒载的;

(三)未处理乘客投诉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10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0、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警告

③情节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危及乘客安全的  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乘客乘车安全,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8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危害乘客乘车安全,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1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31、对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警告

③情节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8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1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32.对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警告

③情节较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危及乘客安全的  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乘客乘车安全,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80元以上12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危害乘客乘车安全,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1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33、对客运、货运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专用)车辆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9号)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国家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情节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4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的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三次以上违法且严重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4、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给予警告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5、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给予警告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6、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给予警告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7、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①情节轻微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给予警告

②情节一般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较重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④情节严重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⑤情节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8、对未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公交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174号)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公交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9、对未经批准,擅自中断或者改变营运线路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公交营运车辆和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影响安全运行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174号)第二十三条:城市公交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中断或者改变营运线路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公交营运车辆和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影响安全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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