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经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的活动。
第三条 局办公室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审核、交办、督办、答复、归档工作,负责公开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渠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应当是已制作或已获取的,一般不需要加工、分析的(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局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否则,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的方式及收到申请的日期为:
(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到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邮寄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局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网上申请或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作出答复的起算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的第二日。
第八条 申请书形式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以及拒绝补正的后果,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送交申请人。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本单位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参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规定的情形分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进行相应答复。
第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及本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缺少有效的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可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