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