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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其他
名称: 石台县住建局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07
废止日期:
石台县住建局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3-09-07 08:35 来源: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公开义务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1. 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国家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