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有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内容方面: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有以下几项: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合法,更新及时;
(三)公开形式实用,方便群众;
(四)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五)积极回应关切,妥善化解舆情;
第五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