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石台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县政府及县住建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向申请人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的活动。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公开本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渠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应当是已制作或已获取的,一般不需要加工、分析的(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否则,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的方式及收到申请的日期为:
(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交申请表,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邮寄申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网上申请或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的起算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的第二日。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九条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
第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应当向申请人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