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石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四)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五)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六)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四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公开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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