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95号
当事人:上海******有限公司石台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JY3Q;
法定代表人:史**;身份证号码:4128***32;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区;
联系电话:137***6。
2024年4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涉嫌发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广告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用语。2024年4月26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经过查阅微信公众号、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期间,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上海强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石台分公司,并通过该微信公众号以文字与图片的方式发布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广告,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7月7日,当事人发布标题为【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高烧不退.产后消炎.厌食不吃的文章中介绍了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的适应症、产品特点及信息以及广告语“养殖必备神器,治疗高效、防控有道”以及附有产品图片。阅读量为356次;
2、2023年10月8日,当事人发布标题为【莫西虫净】中药驱虫更安全,孕畜可用!的文章中介绍了莫西虫净的主要功效、产品特点、产品信息以及附有产品图片,并在产品特点安全性中使用“可完全替代化药驱虫药;孕畜可用,杀虫驱虫而不伤机体正气;无违、无抗、无毒、无残” 等文字表述。阅读量为436次;
3、、2023年12月7日,当事人发布标题为【缩宫素注射液】子宫收缩.母畜催产.胎衣不下的文章中介绍了缩宫素注射液的适应症、产品特点、产品信息以及附有产品图片。阅读量为313次;
4、2024年3月10日,当事人发布标题为东北虎驱虫王,五效合一,内外全驱的文章中介绍了东北虎驱虫王主要功效、用法用量、寄生虫的危害、兽药认证以及附有产品图片。并使用“内外全驱、一次搞定,全能驱虫、五效合一、驱虫全面、高效低毒、使用安全可靠” 等文字表述。阅读量为199次。
经查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含有“可完全替代化药驱虫药;孕畜可用,杀虫驱虫而不伤机体正气;无违、无抗、无毒、无残;内外全驱、一次搞定,全能驱虫、五效合一、驱虫全面、高效低毒、使用安全可靠” 的内容。
再查明,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东北虎驱虫王均为兽药,当事人发布上述兽药广告前未向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进行审查,没有取得批准文号。
因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当事人的,当事人在自有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经核查后无广告费用,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兽药广告及发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用语的事实;
3. 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兽药广告及发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用语的事实;
4、微信公众号文章复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兽药广告及发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用语的事实;
5、微信公众号基础信息一份,证明发布广告的账号主体是当事人;
6、举报人举报函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8、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整改后截屏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盖章或签字认可。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4〕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5月16日向我局提出陈述,请求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企业效益差,难以为继;2、初次违法;3、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复核,当事人陈述理由情况属实,已积极整改,因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理由予以采纳。
当事人发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可完全替代化药驱虫药;孕畜可用,杀虫驱虫而不伤机体正气;无违、无抗、无毒、无残;内外全驱、一次搞定,全能驱虫、五效合一、驱虫全面、高效低毒、使用安全可靠” 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属于发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兽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兽药广告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公众号浏览量较少,影响范围小,被发现违法行为后迅速消除违法广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交相关材料,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及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二)初次违法;(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