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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农(渔政)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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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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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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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17时30分左右开车至石台县仙寓镇山溪村杨树村组附近水域下了3副网,于2024年5月10日早上5时左右至下网地点收网,共捕获渔获物1.14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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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渔获物(小河鱼)共计1.14千克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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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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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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