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121号提案的答复函
陈文忠委员:
您在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台硒泉品牌建设的几点建议》的提案(第121号),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打造县域“石台硒泉”公共品牌
《石台硒泉》T/STXX 0012-2022团体标准已于2022年7月13日制定,2022-08-13实施,并适时发布。该标准规定了“石台硒泉” 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规范了石台硒泉的生产、检验和销售各方面,促进了石台硒泉公共品牌的有序运行。为促进石台硒泉产业的发展,我局将全力支持、协助石台硒泉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二、关于整合石台硒泉企业的个性化品牌
中国驰名、国家地理标志性产品认定条件苛刻,石台县相关品牌目前达不到要求,安徽省著名商标已停止申报、认定,我局前期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支持培育中国驰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均没有收获。但只要有一线希望,我局将尽100%的努力。同时我局全力支持、配合产业部门提升石台硒泉行业的发展水平,以及石台硒品的推销工作。
三、关于加强“石台硒泉”公用商标使用与管理
(一)2023年11月9日,我局分管领导、知识产权科科长陪同市局分管领导、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科长一行到省市场监管局、省商标协会对接相关工作,交流“石台硒泉”区域公用品牌创建事宜。但石台硒泉品牌因含“硒”(严格把控)“泉”(纯天然产品)等关键字,“石台硒泉”名称不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有关规定,因此无法申报石台硒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相关公共品牌。相关专家建议我县产业部门成立“石台硒泉协会”,尝试以协会名义将其全称“石台硒泉协会”进行设计后在第32类(矿泉水、饮料)、35类(线上线下销售服务)上申请注册普通商标,进而推动申请集体商标注册保护,届时,可对非石台硒泉协会成员单位在矿泉水商品上突出使用“石台硒泉”字样的行为予以查处。
(二)自2023年以来,我局多次开展了石台硒泉标签规范使用指导工作,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6份。到目前,全县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已基本实现标签规范标注公共品牌的标注,提高了公共品牌的知晓率和知名度。
四、关于加强产品检测保障硒泉产品质量
全面加强生产领域和流通环节质量监管,根据监管平台风险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项目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同时结合省市局部署和县政府要求,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行动,从县局和各基层所抽调人员,集中人员和时间对硒泉生产企业开展检查,发现问题101条,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下达监督检查意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根据事权划分,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由省市局开展,县局在检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组织开展执法抽检,2023年以来,共对2家硒泉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抽检5批次。
五、关于强化行业监管建立行业清退机制
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格要求企业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坚持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市场监管事业的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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