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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7-11
废止日期: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07-11 08:57 来源: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和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石农(渔政)简罚〔2024〕41号 葛某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垂钓 葛某某 2024年7月1日8时50分左右,当事人在石台县仁里镇东方红电站下游5米水域附近进行垂钓。 罚款人民币200元;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 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4/7/5
2 石农(渔政)罚〔2024〕1号 韩某某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韩某某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15时左右在石台县仁里镇七里坑小河沟里使用1条丝网进行捕捞。 没收渔获物共计2条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