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4]3号
石台县****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矶滩乡沟汀村重兴组
法定代表人:闵**
2024年4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池州市石台峡谷漂流项目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6月你公司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石台县矶滩乡矶滩村里重阳组、矶滩乡沟汀村重兴组违法建设池州市石台峡谷漂流项目。根据现场测绘结果显示,你公司违法用地总面积为10397.71平方米(合15.60亩),其中:上码头建筑物占地面积为344.77平方米,水泥硬化场地占地面积为647.57平方米,下码头建筑物占地面积为693.50平方米,水泥硬化场地占地面积为4142.20平方米,生态停车场占地面积为4331.00平方米,未硬化场地占地面积为238.67平方米。
经套合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违法用地面积10397.71平方米(合15.60亩)地类情况如下:上码头公路用地27.92平方米(合0.04亩),农村宅基地935.58平方米(合1.40亩),河流水面28.84平方米(合0.04亩);下码头茶园272.13平方米(合0.41亩),农村道路37.07平方米(合0.06亩),旱地518.75平方米(合0.78亩),工业用地68.52平方米(合0.10亩),采矿用地3556.41平方米(合5.33亩),农村宅基地56.78平方米(合0.09亩),城镇村道路0.02平方米(合0亩),河流水面4895.69平方米(合7.34亩)。
经套合《石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项目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均已全部纳入二级分区,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现场照片;
5.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石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6.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2024年6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程规程(试行)》(2022年11月1日实施)附录A“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原《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土地。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0397.71平方米(合15.60亩)土地退还给我县矶滩乡矶滩村村集体和沟汀村村集体,其中退还矶滩村村集体992.34平方米(合1.49亩),退还沟汀村村集体9405.37平方米(合14.11亩)。
2.罚款。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即9569.76㎡*10元/㎡=95697.60元;对非法占用的土地(非耕地的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即309.20㎡*15元/㎡=4638.00元;对非法占用的土地(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即518.75㎡*20元/㎡=10375.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为壹拾壹万零柒佰壹拾元陆角整(¥110710.60元)。
3.协商处置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0397.71平方米(合15.6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对其中属于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新建的部分,由你公司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协商处置。具体包括上码头占地面积为324.45平方米的游客服务中心、占地面积为647.57平方米的硬化场地及占地面积为20.32平方米的钢架桥梁;下码头占地面积为312.37平方米的钢架大棚(区间车候车区)、占地面积为268.30平方米的钢架大棚(售卖点)、占地面积为23.82平方米的污水处理收集池、占地面积为24.1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设备设施、占地面积为31.33平方米的钢架大棚(半程漂流等候区)、占地面积为9.56平方米的医务室、占地面积为18.80平方米的钢架桥梁、占地面积为3501.01平方米的水泥硬化场地以及占地面积为4277.55平方米的生态停车场。
4.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0397.71平方米(合15.6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对其中属于在农用地上新建的部分,进行没收处理。具体包括下码头占地面积为5.22平方米的钢架桥梁、占地面积为641.19平方米的水泥硬化场地以及占地面积为53.45平方米的生态停车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341679696311240524********)。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566-6023495
地 址: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社区
2024年7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