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4]4号
石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七都村南坞组
法定代表人:吴**
2024年6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石台县七景山康养基地项目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和2021年7月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石台县七都镇七都村南坞组违法建设石台县七景山康养基地项目(又名石台县七景山生态园项目或石台七景山居民宿项目)一期和二期。根据现场测绘结果显示,你公司违法用地总面积为2647.19平方米(合3.97亩),其中:一期占地面积为1725.72平方米(合2.59亩),二期占地面积为921.47平方米(合1.38亩)。
经套合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项目一期违法用地1725.72平方米(合2.59亩)均为村庄。经套合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项目二期违法用地921.47平方米(合1.38亩)均为农村宅基地。
经套合《石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项目一期、二期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均已全部纳入二级分区,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现场照片;
5.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石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6.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2024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程规程(试行)》(2022年11月1日实施)附录A“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原《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征求意见稿)》,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土地。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647.19平方米(合3.97亩)土地退还给七都镇七都村村集体。
2.罚款。对你公司一期项目非法占用的土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即1725.72㎡*10元/㎡=17257.20元;对二期项目非法占用的土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即921.47㎡*100元/㎡=92147.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为壹拾万零玖仟肆佰零肆元贰角整(¥109404.20元)。
3.协商处置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石台七景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七都镇七都村村集体协商处置2647.19平方米(合3.9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341679696311240524********)。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566-6023495
地 址: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社区
2024年7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
1.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