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2〕18号
当事人: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毛坦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722ME2051****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毛坦村
法定代表人:朱*好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对你村民委员会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沿国道G530修建了沿路围墙并浇筑了部分水泥硬化地面。你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现场测绘结果,围墙及围墙内的操场总占地面积为125.25平方米(合0.19亩)。其中,硬化占地面积为125.25平方米(合0.19亩),违建围墙长度为32.65米;经套合2020年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占用旱地(地类代码013)为125.25平方米(合0.18亩);经套合《石台县七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局部图,该125.25平方米均符合石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拍摄照片;
4.《关于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七都镇毛坦村民委员会违法用地情况的测绘报告》;
我局已于2022年11月30日依法向你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自由裁量并集体研究,现对你村民委员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5.25平方米(合0.19亩);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125.25平方米(合0.19亩)操场和32.65米围墙;
3.对非法占用的125.25平方米土地(合0.19亩)进行罚款,按照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贰元伍角元整(¥1252.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村民委员会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石台县七都镇七都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将罚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34167969631124052212080001)。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村民委员会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5.25平方米(合0.19亩)”和“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贰元伍角元整(¥1252.5元)”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先生
电 话: 0566-6023495
地 址: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大队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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