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377/201904-0009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安徽省国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测绘类)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4-15 | |
废止日期: |
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
法规名称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阶次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1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小于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2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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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大于等于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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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1 |
建立县(市、区)级以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2 |
建立县(市、区)级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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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设区市级或者建立跨县(市、区)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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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立设区市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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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
0 |
|
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与国际坐标系统的参数设置相同。因此,这项处罚已经不具有实际意义。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9号令) |
擅自发布国家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9号令)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1 |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警告,责令改正 |
2 |
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责令不予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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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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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责令不予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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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1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2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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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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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
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擅自编制地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擅自编制地图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 |
2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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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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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1 |
实施违法行为,无测绘活动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没收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2 |
实施违法行为,有一次测绘活动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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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违法行为,有二次测绘活动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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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违法行为,有三次(含)以上测绘活动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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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5、《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编制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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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2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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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2倍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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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3、《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以其他单位名义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2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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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2倍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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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1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2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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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2倍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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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违法发包测绘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
1 |
已经签订测绘项目违法发包合同,但测绘项目未开始组织实施的 |
责令改正 |
2 |
违法发包的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但未完成的 |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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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发包的测绘项目已经组织实施完成的 |
责令改正,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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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
测绘单位转包测绘项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1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的罚款 |
2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1.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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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2倍的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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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
初次违法 |
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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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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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
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1 |
测绘项目完成后3个月(含)以内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责令限期汇交 |
2 |
经责令后,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逾期时间在1个月(含)以内的 |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至1.5倍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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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责令后,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逾期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 |
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至1.5倍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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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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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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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没有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
责令补测或者重测 |
2 |
经责令补测或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仍不合格,未给用户造成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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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 |
责令补测或者重测,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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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经责令补测或者重测后,测绘成果质量仍不合格的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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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
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政治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 |
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展示,处3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一的 |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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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之一的 |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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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损坏测量标志和妨碍测量标志使用或致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
1 |
实施违法行为,但测量标志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2 |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测量标志使用效能受到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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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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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测量标志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
警告,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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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1 |
实施违法行为,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未造成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2 |
实施违法行为,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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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违法行为,对测量标志正常使用造成影响,也造成损失的 |
警告,责令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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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拒绝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
1 |
迁建行为已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迁建费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迁建行为未经批准,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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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迁建行为未经批准,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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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2、《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图编制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 |
初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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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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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初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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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次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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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三次(含)以上违法,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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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 |
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规定将试制样图经地图审核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审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送审单位未按地图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对送审样图进行修改、补充就出版或者展示 |
1、《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经审核批准的地图,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安徽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第二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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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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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1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改正 |
2 |
第二次违法 |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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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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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1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经劝阻,仍干扰或者阻挠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使用、建设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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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劝阻,仍干扰或者阻挠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使用、建设,并存在暴力行为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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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1 |
实施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配合检查、查询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实施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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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违法行为,并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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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 |
骗取地图审核批准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的;(二)伪造或者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
1 |
伪造本单位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伪造本单位外的企事业单位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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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伪造党政机关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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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
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1 |
初次违法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2 |
第二次违法 |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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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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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
1 |
初次违法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2 |
第二次违法 |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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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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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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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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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2、《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第6号令)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辖:(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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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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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测算失误,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
2 |
面积测算失误,给房屋权利人造成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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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基础测绘条例》 |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面积小于或者等于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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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大于县(市、区)行政区域,小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
警告,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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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基础测绘项目面积大于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
警告,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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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础测绘条例》 |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 |
实施违法行为,但基础测绘设施未失去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基础测绘设施使用效能受到影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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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基础测绘设施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经维修后可恢复使用效能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承担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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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基础测绘设施完全丧失使用效能,无法恢复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承担赔偿责任,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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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徽省测绘条例》 |
测绘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测绘成果交付使用的 |
《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项目验收制度。测绘项目未经验收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测绘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1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 |
2 |
第二次违法 |
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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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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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安徽省测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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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地理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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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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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次违法,情节较轻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经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继续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地理信息数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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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安徽省测绘条例》 |
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未标明审图号的 |
《安徽省测绘条例》第三十条 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应当标明审图号。经审定的地图内容、形式发生变化,需要再版或者展示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未标明审图号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初次违法 |
警告,责令改正 |
2 |
第二次违法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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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次(含)以上违法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说明:本细化标准罚款数额“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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