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7 14:56
来源:石台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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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中心、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切实提升我县林地管理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认真履职尽责。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项目投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森林法》“矿藏勘察、开采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之规定,对辖区范围内及以部门为建设主体的各类建设项目,须在施工前依法取得使用林地许可,严厉禁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使用林地行为。涉及相关项目用地地类界定标准,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两山理论”,将林地保护摆在与耕地保护同等重要的位置上,领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引进及其招商落户项目,要主动对接县林业局,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选址、规划等规定程序,有效规避项目用地限制性因素,有力保障县内项目高效、稳妥落地实施。
二、规范林地申报,依法审核转报项目用林。
(一)强化定额管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县内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须控制在省、市分解下达我县林地定额以内,原则上定额用完暂停项目申报受理。县级林地定额,优先用于县委、县政府调度推进的项目,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依据省级定额管理办法,各单位应加强项目信息收集,对于符合使用省级定额的项目尤其是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须准备相关专项汇报PPT材料,经县林业局审核后提交县委、县政府,提前与省、市林业局做好沟通并提供支撑性材料以争取省级定额保障。经审核同意分配定额的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植被恢复费缴纳并办理林地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结的将收回该项目定额,并对所在乡镇下一批次的经营性项目采取缓批限批措施。
(二)严格用途管制。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林地保护等级,对林地实行分级保护,保障生态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公益林、天然林转为其他用途。要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等生态区位重要和脆弱地区林地。对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重大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的,各乡镇站所及职能股室要提前介入,主动做好用林指导和服务保障,强化用地和规划符合性审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使用林地前期工作,不占或少占林地。
(三)压实审核责任。依法依规受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申报用地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凡项目用地材料造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实行第三方信用惩戒管理,凡受委托编制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的第三方单位,涉嫌造假、隐瞒事实、报告粗制滥造的,首次予以告诫并责令改正,三次后禁止参与本县范围内涉及申报林地的有关业务,并在政府信用平台上公示。各乡镇站所要认真履行现场查验的主体责任,严禁建设项目“边批边建”和“未批先建”,现场查验人员须对查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用地条件、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林地定额未落实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等情形的项目,县林业局将不予受理。
(四)规范申报程序。按照省、市受理审核时间,县林业局集中受理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月1-5日、14-18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林地项目材料需经单位负责同志审定签字,项目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用地红线矢量数据和现场实时影像同步报送。建立评审登记制度,使用林地2公顷以上、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矿山类项目的需组织专家审查,需组织专家审查的项目要提前一周将项目材料报县林业局登记,按登记先后顺序组织评审。原则上一个月只受理1个单体100亩以上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在连续批次中进行申报。
(五)强化过程监管。县林业局将根据市级分配的林地定额拟定使用计划,遵循公益优先、统筹兼顾、适度从紧、保障重点的原则,突出“要素跟着项目走”,做好过程监管和调控,合理统筹安排、有序申报项目,确保林地定额能够按月均衡使用。建立项目筛选审查机制,对经营性项目实行“亩产论英雄”,把有限的林地指标用在高质量、高效益、急需开工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力的项目上。今后,每月受理审核上报的项目使用林地定额,须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
三、加强审核监管,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各单位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申报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严禁拆分申报;县内各类项目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所在乡镇、建设单位均需出具到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书面承诺。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及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期限规定,对临时使用期满或建设项目完成的林地要及时收回,并督促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县林业局将严格审查临时占用林地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确保审核审批依法依规。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监督检查,对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工作
根据《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试行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林资函〔2023〕35号)、《安徽省试行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方案》《安徽省林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各乡镇要认真组织落实“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协助县林业局划定补充林地储备库,储备库要在国土“三调”非林地上划定,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耕地、影响铁路、水利、公路、电力安全的非林地、已批准的重大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及已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耕地、已批准建设项目占用的非林地、坡度25度以下、经农业、自然资源和林业部门论证适宜种植粮食的非林地、“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属性的非林地、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范围内的非林地以及其他不宜作为补充林地的非林地不得作为补充林地来源。补充林地储备库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划定1次,划定成果于当年4月底、9月底前由县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报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审查通过的,纳入规划造林空间。今后,除县级以上重大项目在全县范围内统筹以外,原则上实行“谁占谁补”“以补定占”,当年乡镇林地储备库不足、补充林地未完成造林的取消该乡镇林地定额申报。
五、建立健全用林监管机制
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林长治林“、”林长长治”,压实责任,完善森林资源源头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一长两员”履职效能,不断巩固提升我县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和效能。各乡镇林业站、执法队要切实履行对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林地的巡查、管护,对发现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整改,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规违法行为。县林业局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森林督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整改到位,及时有效将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特此通知。
石台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
抄送:各乡镇林业站,牯牛降保护站、县国有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