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台县印发《石台县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石卫健〔2024〕88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5月8日,安徽省委召开常委会,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要求对《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再进行实化细化。2024年1月16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七个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明确要求从2024 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
二、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中“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要求,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激发生育潜能。根据《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池卫健家庭秘〔2024〕113 号),县卫生健康委会同县财政局认真研究。2024年7月23日,在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等单位意见后,形成《石台县育儿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7月30日,县卫生健康委联合县财政局正式印发《关于印发<石台县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育儿补贴资格认定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其中一方为石台县户籍;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4年1月1日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石台县;
4.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5.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夫妻收、抱养的子女,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计算。
(二)育儿补贴申请部门
1.申请时夫妻双方均为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男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向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时夫妻双方均非本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向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县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三)育儿补贴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户口本、结婚证;
2.子女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
3.《石台县育儿补贴发放申请表》。
其它需要补充提供材料的情况:
离婚夫妻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四)补贴标准和申请时限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给予 2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为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并于子女入户一年内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实施方案》印发之前新出生婴儿家庭符合条件的,申请时限为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内。
四、具体问题解答
(一)问:如夫妻双方或一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外市,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育儿补贴?
答:1.夫妻一方在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另一方为本县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需由外市工作单位出具未发放育儿补贴的证明,向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
2.夫妻双方均在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需由双方外市工作单位出具未发放育儿补贴的证明,向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
(二)问: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为本县户籍,2024年1月1日后生育,生育子女在本县落户后又随父母进行迁移至外县,能否申请育儿补贴?向什么单位进行申请?
答:可以申请。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申请时工作单位仍在本县的,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请。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申请时双方均已调到外县工作的,向子女户口迁出本县前的村(居)委会申请。
3.其他对象向子女户口迁出本县前的村(居)委会进行申请。
(三)问:夫妻双方的户籍均不在石台县,2024年1月1日以后生育,生育后户籍迁至本县,能否享受本县的育儿补贴?
答:不能享受。夫妻双方均为本县户籍或一方为本县户籍,且生育子女户籍首次登记地在石台县,方能享受我县育儿补贴政策。此情况,生育后户籍不满足该条件,故无法在我县进行申领。
(四)、问: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为本县户籍,2024年1月1日以后生育,生育的子女在外县落户后又迁至本县,能否享受本县的育儿补贴?
答:不能享受。夫妻双方均为本县户籍或一方为本县户籍,且生育子女户籍首次登记地在石台县,方能享受我县育儿补贴政策。此情况,生育后户籍不满足该条件,故无法在我县进行申领。
(五)问:向单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申报发放育儿补贴的对象,需要由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乡镇进行核实盖章吗?单位需要审核盖章吗?
答:申请人填写《石台县育儿补贴发放申请表》,向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申请核实盖章,乡镇复核盖章,发放单位在表格中“县卫生健康委(或单位)审核意见”处签字盖章。
(六)问: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属于用工单位的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何申领育儿补贴?
答: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动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之间,故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用工单位的聘用人员。如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国企,根据夫妻双方的工作单位性质,劳务派遣人员可按文件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及有关单位申请;如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私企,根据夫妻双方的工作单位性质,劳务派遣人员可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
(七)问:单身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能否申领育儿补贴
答:根据文件规定:“夫妻双方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故单身生育不能申领育儿补贴。
(八)问:夫妻离异或丧偶能否申领育儿补贴?夫妻离异,育儿补贴发放给男方还是女方?
答:1.生育时夫妻离异,原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县,子女落户在本县,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向子女跟随方发放育儿补贴。
2.申报时夫妻离异,生育时符合《方案》规定的条件,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向子女跟随方发放育儿补贴。
3.丧偶已死亡销户,生育时子女户籍落户在本县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
(九)问:复婚夫妻的子女数如何计算?
答:以复婚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十)问:育儿补贴申请表上有“生育登记回执号”这一项,生育登记服务卡(证)是不是必需的申报材料?
答:此项非必填项,生育登记服务卡(证)根据群众意愿按需办理,如未办理可不填写。
(十一)问:申报对象采取作假、隐瞒的方式重复、违规领取育儿补贴,如何处理?
答:一经发现,发放单位可进行通报并追回。
解读单位: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0566-602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