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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406-00063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燃气表配件智能化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文号: 石环审〔2024〕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27
废止日期:
关于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套燃气表配件智能化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27 15:26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石松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200万套燃气表配件智能化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并公示,现将《报告表》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年产200万套燃气表配件智能化制造基地项目位于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横渡村,项目用地面积1449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燃气表铝壳机加工车间、冲件车间、燃气表塑料车间等,购置主要生产、试验、试制设备,年产200万套燃气表配件。项目总投资为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石台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20245月24日以石科经信2023〕52号文对项目予以备案。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项目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抛丸废气收集后通过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废气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固化采用电加热烘干,废气密闭收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注塑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汇管汇集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抛丸、喷塑产生的颗粒物、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其附录A中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进入厂区西侧灌溉沟渠,不得直接进入秋浦河源国家湿地公园。冷却塔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乳化液循环使用,定期补水,一年更换一次,暂存于危废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通过吸粪车外运至横渡镇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合理处置和利用。抛丸除尘灰、收集塑粉、废包装材料、废钢丸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库,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注塑边角料破碎后重新注塑利用。机加工边角料外售资源利用。废乳化液、废油桶、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5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机加工设备区等重点防渗区,防渗层为2毫米厚HDPE防渗膜及防渗钢筋钢纤维混凝土面层,表面涂环氧树脂防腐防渗;机加工设备下方设置托盘收集废机油;生产车间、仓库等一般防渗区使用抗渗混凝土面层中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

(六)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的要求做好各项风险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事故管理,防止各类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和人群安全。危废库四周设置导流沟,导流至事故应急池(60m3),应急池内收集废液作为危废处置。

(八)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大气污染物中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0.264t/a,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得超过0.0675t/a。严禁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正式投入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若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报告表》应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报告表》应重新报批。

七、请横渡镇人民政府做好该项目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