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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405-00095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安徽一帆竹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竹废料秸秆木耳棒转换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文号: 石环审〔2024〕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31
废止日期:
关于安徽一帆竹业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竹废料秸秆木耳棒转换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31 17:17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一帆竹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3万吨竹废料秸秆木耳棒转换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并公示,现将《报告表》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年产3万吨竹废料秸秆木耳棒转换生物质颗粒项目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贡溪村。项目总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综合破碎机、粉碎机、颗粒机、螺旋输送机等设备并配套公用辅助设施,建成年产3万吨生物质颗粒成型燃料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万元。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12日以石发改工业2023〕192号文对项目予以备案。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项目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

(一)注重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注意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施工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用水;施工期环境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要求;建筑垃圾应分类处理,尽可能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综合破碎机进料口设置三面围挡并在其顶部设置集气罩,项目投料、粗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片状物料缓冲仓转运、粉碎、湿粉料缓冲仓转运废气经负压收集通过一套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烘干、干粉料缓冲仓转运、制粒、筛分废气经负压收集通过一套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原料存放在原料库(3000㎡),禁止露天堆放,不得产生淋溶水。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初期雨水经雨水沉淀池(50m³)收集后用于厂区降尘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运送至石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合理处置和利用。卸料工序产生的粉末、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返回生产线利用。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5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七)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八)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污染物中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不得超过1.4328 t/a。严禁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正式投入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若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报告表》应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报告表》应重新报批。

七、请仁里镇人民政府做好该项目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