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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401-00058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石台县泉坑电石用灰岩矿年产20万吨矿石水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31
废止日期:
关于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石台县泉坑电石用灰岩矿年产20万吨矿石水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31 08:36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石台县泉坑电石用灰岩矿年产20万吨矿石水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并公示,现将《报告表》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石台县创亿矿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石台县泉坑电石用灰岩矿年产20万吨矿石水洗项目位于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小河镇郑村村创亿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矿区已有的1栋899m2钢结构厂房,购置安装1条矿石破碎、矿石水洗生产线(无任何水洗砂、机制砂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道路、环保设施、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绿化等公用辅助工程,建成后可达到每年水洗20万吨矿石。石台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于2023年10月23日以石科经信2023〕61文对项目予以批复(项目代码:2310-341722-07-01-822212)。

二、原则同意专家组对《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项目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

(一)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洗石废水需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絮凝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地面冲洗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后循环利用;均禁止外排。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高效脉冲布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卸料、喂料过程采用对喂料口三侧一顶封闭、喷淋洒水、雾炮抑尘等措施控制卸料、喂料粉尘;厂房内物料采用全封闭皮带传输机进行运送,并于皮带输送机的进、出料口设置喷雾设施,同时采取道路硬化,定期清扫、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厂区无组织粉尘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4 3576-2020)表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执行;颗粒物无组织控制要求参照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4 3576-2020)表2中限值要求执行。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合理处置和利用。废机油、废机油桶需收集后暂存于矿区现有危废间,定期委托枞阳坤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废水处理沉淀物经压滤机压滤后形成泥饼,收集后与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运往矿区现有排土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制度,设置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人员的环保培训,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真实、有效及时的记录运行台账。规范设置排污口。建设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六)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七)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矿区现有工程已设有300m环境防护距离,本项目位于矿区内且未新增污染物种类,故本项目运营期环境防护距离与现有工程环境防护距离一致,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正式投入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六、请小河镇人民政府做好该项目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