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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752961680F/202408-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强制实施的依据、条件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05
废止日期: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强制实施的依据、条件
发布时间:2024-08-05 20:36 来源: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行政强制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等涉农相关法律。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三)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四)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

  (五)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采取即时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