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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408-00046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价格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6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22
废止日期:
食品、价格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62号
发布时间:2024-08-22 15:15 来源:横渡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162

 

当事人:石台县矶滩乡****民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B                                      

经营场所:石台县矶滩乡洪墩村岭脚组**号

经营者:林**                                 

身份证件号码:342922********3260                                    

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厨房灶台上发现1瓶海天金标生抽酱油超过保质期,1瓶海天精制料酒超过保质期,在当事人厨房橱柜内发现2袋干燥裙带菜超过保质期(其中一袋已拆封)。同时发现该店未对菜品及住宿明码标价,执法人员报请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在当事人厨房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如下:

1、海天金标生抽酱油1瓶,委托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2年4月26日,保质期24个月。

2、海天精制料酒1瓶,委托商:浙江海天醋酒营销有限公司,生产商:海天醋业集团有限公司,净含量:800毫升,生产日期2020年4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

3、干燥裙带菜2袋,生产商:荣成元兴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1年6月27日,保质期24个月。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食品进货凭证,也未说明涉案食品价格,故货值金额无法确定,通过淘宝购物平台查询,上述海天金标生抽酱油单价为8.5元/瓶,海天精制料酒单价为5.9元/瓶,干燥裙带菜单价为8.8元/,货值金额总计32元;另因当事人未作销售使用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再查明,当事人经营民宿,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但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因当事人未作相应的营业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

3.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未明码标价的违法所得;

    5.涉案食品照片10张,证明涉案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6.执法人员在淘宝网查询的涉案食品价格截图3张,证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本局于2024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4]1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对餐饮、住宿服务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因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本)第【126】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交相关材料,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1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对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综上,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未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8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