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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221/202408-00090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小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调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27
废止日期:
调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4-08-27 11:32 来源:池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自7月1日起

调整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开发区787元/月;九华山风景区808元/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开发区750元/月;青阳县751元/月;九华山风景区772元/月。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贵池区、开发区1137元/月;东至县、石台县均提高到1024元/月;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1061元/月。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开发区975元/月;青阳县提高到977元/月;九华山风景区1004元/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贵池区、开发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均分别提高到935元/月、561元/月、75元/月;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均分别提高到890元/月、534元/月、72元/月;九华山风景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提高到1667元/月、833元/月、75元/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均分别提高到655元/月、374元/月、57元/月;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均分别提高到623元/月、356元/月、54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