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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532E/202409-00013 组配分类: 财政资金信息
发布机构: 七都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19
废止日期: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9 09:47 来源:横渡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水平,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12月7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省获得的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治理安全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项资金从2016年至2018年,暂定三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专项资金投入方向的具体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其他中央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负责管理。

省财政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实行绩效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项目申报、审定及项目管理和跟踪问效。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保障全省性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治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资金分配的对象主要为市县政府和有关企业。

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入全国性的重点安全生产预防工作范围的项目。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纳入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范围的项目。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全省性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总体工作部署其他促进全省性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省安全监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安全生产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按要求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煤矿企业报送专项资金补助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依据、绩效目标、申请金额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明确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据此下达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中支持,加快项目收尾。

十一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相关企业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于项目结束后,及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煤矿类项目报送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财政厅)。

第十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