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于2023年10月10日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皖政地〔2023〕180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四、批准用途:能源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涉及石台县仙寓镇山溪村、占坡村和丁香镇林茶村,总面积176.9198公顷,其中农用地176.4868公顷、建设用地0.433公顷。
六、征收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的石台县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单位:元/亩
区域
所在
区片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标准
其中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仙寓镇
Ⅳ
45600
18240
27360
丁香镇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该项目用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2.根据《关于印发石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2008〕2号,我县范围内征地参照此办法执行)规定,对其中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领取对象,保障标准为180元/人·月。
七、法律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安徽石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180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其他事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石台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项目所在地所属乡镇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具体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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