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七都镇人民政府 > 财政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财政专项资金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532E/202410-00016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七都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政策与标准】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0-18
废止日期:
【政策与标准】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发布时间:2024-10-18 14:44 来源: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意义

2004年开始,国家先后设立农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三项补贴,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对降低粮食生产成本、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稳产增产、增加农民收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业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农业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补贴脱离种粮对象,补贴精准度变弱,补贴效益递减,以及补贴发放成本高等问题,需要对农业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三项补贴”改革,有利于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产增产,有利于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能,降低补贴政策实施成本,有利于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提高农民补贴收入。

二、改革内容

2016年起,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

(一)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各乡镇要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补贴范围。补贴资金原则上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基础,鉴于我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基本结束,2024年全县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进行补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得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今年省按照中央下达我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404万元,亩均补贴标准根据省下达的资金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县内统一执行该补贴标准,并在以后年度保持相对稳定。

三、实施步骤

(一)补贴面积审核。各乡镇政府应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和到户面积情况,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登记与审核,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于3月29日前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4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资料汇总上报县财政局,

)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给补贴对象。

数据上报机制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数据上报机制,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包括补贴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发放银行以及兑付时间等),形成完整的数据资料,在6月10日前上报到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改革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农业部门负责核实耕地保护补贴面积数据,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县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及时发放补贴资金;乡镇政府要及时部署补贴面积核实登记上报工作,同时要做好政策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将改革的主要内容宣传到位,做好群众释疑答惑工作,及时处理改革过程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要确保补贴面积认定规范、政策宣传到位,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层层把关,对补贴面积进行核准,对各村上报面积要进行核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确保补贴面积数据真实可靠。县农业农村局对开展耕地地力保护政策以来的政策实施基本情况、结转结余情况、耕地数量和质量核实情况进行核查,县财政局对农户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7月1日前上报至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