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1 16:40
来源: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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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在建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规范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按照要求接入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在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上完成企业注册及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注册,取样员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封样及放置二维码唯一性标识,见证员必须现场见证。取样、见证人员应实时上传样品信息、样品位置信息、样品照片、人 员照片等信息。检测机构应具有样品二维码扫描设备,对送检样品检查接收,收样时应严格核对样品信息,唯一性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用于工程质量检测。
二、进一步规范各方检测行为。一是规范检测委托行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在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登记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费用应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二是严格工程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相关技术标准,如实记录检测过程数据,出具真实检测报告。见证取样材料类力学性能试验、主体结构回弹检测、基桩静载试验等项目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并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检测收样、检测试验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实时对接。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实时上传的,应及时向我局建筑管理站报告,按要求整改完成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三是加强检测数据管理。加强检测原始数据管理,准确完整记录检测信息,检测数据应能溯源。实验台应设置视频监控,对试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对录像视频进行存储,对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及曲线进行保存,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四是完善检测报告管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晰、结论准确、签字盖章齐全。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数据、检测报告未按要求同步上传检测监管系统、检测报告不具备检测监管系统唯一性标识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五是强化检测位置追溯。检测机构开展混凝土结构强度回弹、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间距扫描等现场检测时,应在结构实体上清晰标明检测测区位置、准确记录钢筋扫描位置等内容,确保检测位置可追溯。
三、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和销号制度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第一时间上报建筑管理站。项目责任单位应对检测不合格项目编制处理方案及时进行整改销号。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