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221/202410-00023 | 组配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
发布机构: | 小河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名称: | 石台县2024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2024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 ||||||||||||
2024年7月 |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区标准 | |||||||||
石台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池民社救{2023}59号)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批复(石政秘〔2023〕54号) |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66-3291017, 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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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
居民申请→乡镇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政府直接受理审批(乡镇审批临时救助金一次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
县民政局自行委托银行代发 | 按月发放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66-3291017, 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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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居家养老补贴 |
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 关于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2022〕123号) |
特困供养人员 |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别为每人每月670元、402元、54元;2022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25%、3%,分别是每人每月469元、268元、40元。 居家养老60周岁以上农村分散特困人员100元/月.人;城区分散特困人员200元/月.人。 |
特困人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石台县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及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审批表》(附件2),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养老机构代为申请 | (集中供养费按月付给民营公司,按年考核)、(分散供养费按季度付给民营公司,按季度考核)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66-3291017, 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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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民政局 | 其他(财政补贴) | 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台县殡葬改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民字〔2014〕150号) | 本县户籍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县九龙山公墓和乡镇规定区域安葬、或带头推行生态安葬的,给予其家属补助。 | 3000元/人 | 丧户家属附相关材料向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乡镇民政所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季发放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 | ||||
石台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 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2013〕98 号) | 具有本县城乡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80~89周岁(含80周岁)每人每月30元; 90~99周岁(含90周岁)每人每月60元; 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 |
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申请→村(居)委会或单位初审核实报乡镇民政所→乡镇民政所会同财政分局复审核实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批准。 | 财政委托指定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6020270 | ||||
石台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1.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台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石民〔2022〕57号) 2.《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批复》(石政秘〔2023〕54号) |
持本县常住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 |
城市787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 农村A类:750元/人.月; B类:471元/人.月; C类:260元/人.月。 |
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审批(15个工作日)。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66-6020271 | ||||
石台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池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池民务〔2024〕32 号、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4: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石民〔2022〕39号) | 具有石台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 | 86元/月/人。 | 市级比省级每人每月提高7元(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残疾人统一标准93元/月/人.) |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受理并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 | |||
石台县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池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池民务〔2024〕32 号、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4: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石民〔2022〕39号) |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试残疾人。 | 86元/月/人。 | 市级比省级每人每月提高7元(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残疾人统一标准93元/月/人。 |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受理并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 | |||
石台县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池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池民儿童〔2024〕31 号、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1: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石民〔2022〕39号) |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 (原已享受补贴,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享受) |
社会散居孤儿1550元/月/人;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1900元/月/人。 |
社会散居孤儿1650元/月/人;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2000元/月/人。 |
社会散居孤儿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审批。 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和相关材料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确认审批。 |
散居孤儿由县民政局委托银行打卡发放;集中养育孤儿由县民政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 按月发放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 | 2023年5月份开始 | ||
石台县民政局 | 孤儿助学工程 |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博士研究生。 | 10000元/人/年 |
社会散居孤儿由本人向县民政局提出助学申请→县民政局审批。 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所在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审批。 |
社会散居孤儿由县民政局委托银行打卡发放到本人;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县民政局支付到孤儿所在福利机构,由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
上半年和 下半年各发放一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 | 中央全额拨款 | |||
石台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读书的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校、普通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技工院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 6000元/人/年 |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民政局审批。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县民政局委托银行打卡发放到本人。 |
上半年和 下半年各发放一次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566-6020272 | ||||
石台县民政局 | 其他(抚恤或优抚补助) | 池州市民政局 池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六十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池民社救〔2023〕12号) | 城镇40%人员和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 | 518元/月/人 |
及时掌握社会救济对 象自然减员情况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每半年发放一次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566-3291017 |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台县供电公司 | 特困人员供养电费补助资金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低保户”和“五保户” 免费用电基数兑现的补充通知(皖价商〔2013〕75号) |
农村“五保户” |
5.65元/户/月 |
依据民政部门核 准登记在册的补贴对象自动享受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县供电公司综合室:0566-6777613 |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石台县供电公司 | 低保水电费补助资金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低保户”和“五保户” 免费用电基数兑现的补充通知(皖价商〔2013〕75号) | 城乡“低保户” | 5.65元/户/月 | 依据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在册的补贴对象自动享受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县供电公司综合室:0566-6777613 | ||||
石台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池政办〔2019〕15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医保发〔2021〕23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石政办秘〔2023〕60号) |
参保居民 |
1.缴费补贴。2024年农村居民参保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 2.报销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报销政策是: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2000元≤当次住院总费用×20%≤10000元,报销比例60%。到市域外就医未按规定转诊的,上述报销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 |
缴费补贴参保即补;报销补贴“一站式”结算。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县医疗保障局0566-6028165 | ||||
石台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池政办〔2019〕15号)、《关于印发池州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池医保发〔2021〕23号)、《关于调整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池医保秘〔2023〕72号) | 参保居民 | (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人均130元划转。)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4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继续取消封顶线。 | 按政策核定后“一站式”结算。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县医疗保障局0566-6028165 | ||||
石台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2022〕5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石政办秘〔2023〕60号) | 户籍为本县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二级(含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城乡孤儿。 |
1.资助参保。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各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其中:对农村特困对象、重度残疾人及孤儿给予100%的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给予90%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计生特扶对象给予50%资助。 2、直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救助对象类型,分类设定基本救助年度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统一定为 5 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 10000 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 50%,年度救助限额为 5 万元。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按照依申请救助程序进行追溯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1、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资金对各类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资助参保对象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金额与资助参保金额的差额部分。 2、直接救助。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后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时“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通过依申请救助程序进行“非一站式”追溯救助。 |
“一站式”结算或“非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县医疗保障局0566-6028005 | ||||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台县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教财〔2021〕13 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学生或家长提交申请材料→学校评审公示→教体局审核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春季学期6月15日前,秋季学期12月15日前。 | 县教育体育局资助中心:0566-6029538 | |||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台县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教助〔2021〕3 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 学生或家长提交申请材料→学校评审公示→教体局审核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春季学期6月15日前,秋季学期12月15日前。 | 县教育体育局资助中心:0566-6029538 | |||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 学前教育资助 |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台县学前教育促进实施方案>等三项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教体〔2022〕51号)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1000元/生/年 | 学生或家长提交申请材料→学校评审公示→教体局审核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春季学期6月15日前,秋季学期12月15日前。 | 县教育体育局资助中心:0566-6029538 | ||||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台县中职和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教助〔2021〕3 号) | 高一高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按困难程度分档资助: 一档3000元/生/年; 二档2000元/生/年; 三档1000元/生/年。 |
学生或家长提交申请材料→学校评审公示→教体局审核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春季学期6月15日前,秋季学期12月15日前。 | 县教育体育局资助中心:0566-6029538 | ||||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 残疾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补助 | 中共石台县委办公室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办发〔2016〕74 号) | 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
义务教育:500元/生·年; 中职和普高:1000元/生·年。 |
学生或家长提交申请材料→学校评审公示→教体局审核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12月15日前 | 县教育体育局资助中心:0566-6029538 | ||||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滋蕙计划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1〕293 号)) | 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中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
省内院校录取500元/生; 省外院校录取1000元/生。 |
学生或家长提交申请材料→学校评审公示→教体局审核公示→打卡发放 | 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 | 12月15日前 | 县教育体育局资助中心:0566-6029538 | ||||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关于印发《池州市2022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残联〔2022〕17号) 关于印发《石台县2022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残联〔2022〕14号) |
持证精神残疾人 | 每人每年1000元 | 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县残联审核→县财政局复核、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5月份 | 0566-6028216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 其他(农村残疾人救助) | 关于印发《石台县未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残联〔2017〕26号) | 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岗、或有固定退休金或纳入五保集中供养的残疾人外,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未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重度残疾人。 | 每人每年500元 |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公示5天以上报乡镇残联→乡镇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县残联→县残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查和审批→县财政局拨款发放 | 农村户籍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城市户籍由县残联委托银行打卡发放。 | 12月底前 | 0566-6024723 | 未享受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 | |||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 一户多残补助 |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石台县民政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乡村振兴局《石台县一户多残困难家庭残疾人救助实施方案》(石残联〔2022〕10号)) | 具有石台县户籍且同一户籍内有2名及以上持证残疾人的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脱贫户、监测户家庭中残疾人 | 每人每年72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并公示7日报乡镇残联→乡镇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报县残联→县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查和审批→财政拨款打卡发放 | 农村户籍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城市户籍由县残联委托银行打卡发放。 | 5月底前 | 0566-6024723 | 一户多残补助 | |||
石台县残疾人联合会 | 其他(困难残疾人补贴) |
关于印发《池州市2022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残联〔2022〕17号) 关于印发《石台县2022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残联〔2022〕14号) |
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 |
1.听力、言语、肢体、智力、视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5000元。省级任务省财政按每人每年8150 元予以补助,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配套,县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000元配套,不足部分在省残联转移支付的中央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专项经费中列;市级扩面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统筹,按1:1分担。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其中,省级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市级扩面所需资金由市、县统筹,按1:1分担。 |
儿童康复:由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儿童矫形:由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儿童辅具适配:由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项目经费,由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部门。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由县残联向县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资金拨付应当依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用,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 | 12月底前 | 0566-6028216 | 残疾人康复补助 | |||
石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石人社〔2020〕22号) | 乡村公益岗位安置的脱贫劳动者和监测户 | 500元/人/月 | 乡镇填报→县就业中心审核→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季发放 |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6-6020559 | ||||
石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县人社局 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若干举措》(石人社〔2022〕14号) | 乡村公益岗位安置的脱贫劳动者和监测户 | 500元/人/年 | 乡镇填报→县就业中心审核→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年发放 |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6-6020559 | ||||
石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 重点群体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 |
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 |
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费用予以免除; |
由评价机构负责统一申报(一期一报)。提供以下材料: 1.评价结果汇总表; 2.证书信息花名册。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银行代发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评价费用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发放。 |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6-2595331 | ||||
石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
1.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1号) 2.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问题的通知》(池人社秘〔2022〕33号) |
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动态监测对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退捕渔民、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 | 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版的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符合条件人员1年享受1次培训补贴; |
由培训机构负责统一申报(一期一报),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2.就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信息表。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银行代发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发放。 |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6-2595331 | ||||
石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 特殊群体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1号) 2.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池州市财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问题的通知》(池人社秘〔2022〕33号) |
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两后生”、退捕渔民。 | 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符合条件人员1年享受1次生活补助。 |
由培训机构负责统一申报(一期一报),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技能培训对象生活补助申请表; 2.就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信息表。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银行代发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发放。 |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6-2595331 | ||||
石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 其他(参保补助) | 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石人社秘〔2021〕42号) | 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
养老保险补贴:350元/人/月; 享受低保人员养老保险补贴:450元/人/月; 医疗保险补贴:100元/人/月。 |
个人到乡镇(社区)填报表格,通过“阳光网”申请,社区初审提交县人社局审批发放。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银行代发 | 12月底前发放 |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6-6022278 | ||||
石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 其他(扶贫补助) |
1.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台县财政局 石台县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车间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石人社〔2019〕49号) 2.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扶贫车间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石人社〔2020〕37号) |
帮扶车间内就业贫困劳动者 | 200元/人/月 | 就业帮扶车间申报→乡镇初审→县就业中心审核→县人社局审批发放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银行代发 | 按季发放 | 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0566-6020559 | ||||
石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2.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4.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12号)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因战一级 124410元/人/年 因公一级 118250元/人/年 因病一级 112250元/人/年 因战二级 112950元/人/年 因公二级 104700元/人/年 因病二级 98900元/人/年 因战三级 98780元/人/年 因公三级 91130元/人/年 因病三级 83760元/人/年 因战四级 80970元/人/年 因公四级 71740元/人/年 因病四级 64700元/人/年 因战五级 63240元/人/年 因公五级 54270元/人/年 因病五级 49470元/人/年 因战六级 49400元/人/年 因公六级 45890元/人/年 因病六级 38040元/人/年 因战七级 36870元/人/年 因公七级 32380元/人/年 因战八级 23280元/人/年 因公八级 20910元/人/年 因战九级 19330元/人/年 因公九级 15240元/人/年 因战十级 13580元/人/年 因公十级 11390元/人/年 |
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因战因公原始档案或原始病历,县级审查材料,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并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6021022 | ||||
石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12号)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 39490元/人/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3290元/人/年 病故军人遗属 30740元/人/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市级复核,省级备案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6021022 | ||||
石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12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抗战时期 24880元/人/年 解放时期 24080元/人/年 建国后 239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市级复核,省级备案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6021022 | ||||
石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2.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民优字〔2010〕20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2〕76号) 2.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民优字〔2010〕20号) 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12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9510元/人/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市级复核,省级备案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6021022 | ||||
石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12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每年补助688元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市级复核,省级备案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6021022 | ||||
石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2.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12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8280元/人/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市级复核,省级备案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6-6021022 | ||||
石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优待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2.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3.《省财政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分区动员局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财社〔2021〕720号) 4.石台县人民政府 石台县人民武装部 《关于印发石台县征兵工作奖惩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秘〔2022〕94号) |
依法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发放。高于全省标准水平,可维持现有水平。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由县人武部征兵部门提供新入伍名单,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八一”、春节前分别发放两次,每次按6个月发放 | 0566-6021022 |
部分文件 涉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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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1.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2〕133号) |
年满60周岁的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 | 国家标准960元/人/年 |
独女户省级提标240元/人/年; 市级针对国家奖扶对象每人每年提标10元,针对独女户提前到55周岁享受970元(市财政每人出资730元,县财政每人配套240元); 本县双女户提前到55周岁享受360元/人/年(满60周岁后再按国家标准执行),针对市扩面独女户提标240元/人/年。 |
个人申报→村评议公示→乡镇初审公示→县级复核公示→资格确认→资金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年发放 |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566-6020260 | |||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皖财社〔2022〕975号)文件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9610元/人/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7450元/人/年 | 市级每人每年提标10元。 | 个人申报→村评议→乡镇县级同步审核→资格确认→资金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年发放 |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566-6020260 | |||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对象 | 240元/年/户 | 个人申报→村级审核→乡镇审核→县级确认 | 农村居民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城镇居民由乡镇自行委托银行发放。 | 按年发放 |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566-6020260 | ||||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其他(计划生育家庭补助) |
1.中共石台县委办公室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办发〔2015〕13号) 2.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兑现企业职工(含下岗)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秘〔2013〕17号) 3.石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0- 2021 年度企业职工(含下岗)和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石计生组办〔2021〕1号) 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 |
1.特扶失能对象; 2.企业职工(含下岗)和城镇无业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 3.计生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对象。 |
1.重度失能9600元/年、半失能7200元/年; 2.一次性奖励2000元/年; 3.手术后遗症治疗费据实支付 |
1.失能护理补贴申报:个人申报→村级审核→乡镇审核→民政评估→县级确认。 2.一次性奖励申报:个人申报→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企业职工)→乡镇计生办审核→县级公示确认。 3.个人申报→乡镇计生办审核→县级确认。 |
1.失能护理补贴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2.一次性奖励:县级每年拨付资金到乡镇,乡镇自行委托银行发放;3.手术后遗症治疗:县级每年拨付资金到乡镇,乡镇自行委托银行发放 | 按年发放 |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566-6020260 | ||||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 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2〕8号) |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 1000元-5000元/人/年 | 个人申报→村级审核→乡镇审核→县级确认 | 县级自行委托银行发放 | 按年发放 |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566-6020260 | ||||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 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2〕8号) |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 3000元/户/年 | 本人申报→村级审核→乡镇审核→县级确认 | 县级自行委托银行发放 | 按年发放 |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566-6020260 | ||||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慢性病救助 | 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 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2〕8号) | 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 500元-20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村级审核→乡镇审核→县级确认 | 县级自行委托银行发放 | 按年发放 |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566-6020260 | ||||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 灾民生活救助资金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 号) | 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需救助群众 | 根据灾情和资金规模分配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上级补助资金下拨后一月内 | 县应急管理股:0566-6026770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主要根据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数量及既定补助标准,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核定。 | |||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 其他(灾民救助)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 号) | 受灾群众 | 根据灾情和资金规模分配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上级补助资金下拨后一月内 | 县应急管理股:0566-6026770 |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根据自然灾害遇难(失踪)人员、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需救助人员数量,倒损住房数量及国务院批准的补助标准核定。 | |||
石台县林业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 | 2023年16元/亩 | 各乡镇根据辖区内天然商品林协议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的10-11月 | 0566-6024809 | ||||
石台县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
非国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国家级16.00元/亩 | 非国有省级公益林19.00元/亩,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16元/亩。 | 经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造表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的10-11月 | 0566-6024809 | |||
石台县林业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 |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 管护补助7800元/人/年,意外伤害保险200元/人/年 | 各乡镇政府选聘考核发放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意外伤害险统一代缴 | 每年分3次发放,发放时间分别为3月、7月、11月 | 0566-6029367 | ||||
石台县林业局 | 其他(林业补助)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皖财资环〔2023〕121号《关于下达2023年省财政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的通知》 | 按照计划实施增绿增效的农户 | 根据当年补助总额和实际合格面积确定补助标准。经验收合格的2024年新造油茶补助800元/亩,木本油料林补助600元/亩,其他新造林补助270元/亩; | 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6-6021841 | 林长制考核奖励及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综合奖补资金;增绿增效资金补贴对象含农户和集体、公司 | |||
石台县林业局 | 其他(林业补助) | 资金文件暂未下达 | 按照设计实施黄山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的农户 | 经设计及2024年验收合格的按照封山育林100元/亩,退化林修复600元/亩补助 | 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6-6021841 | 石台县黄山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项目;补贴对象含农户和集体、国有林场 | |||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 |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池建村函〔2024〕128号) | 农村危房改造户(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房屋重建3万元/户,房屋修缮加固1万元/户。 | 农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 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年发放 | 城乡建设股:0566-6029267 | ||||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 | 2024年度补贴标准:59.66元/亩 | 将以各乡镇审核上报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财政局统一打卡发放。 | 财政惠农村补贴“一卡通” | 按年发放 |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0566-6022051 | ||||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 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财农〔2022〕287号) | 实际种粮农民,流转土地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2023年10.17元/亩 | 将以各乡镇审核上报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财政局统一打卡发放。 | 财政惠农村补贴“一卡通” | 按年发放 |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0566-6022051 | ||||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 稻谷补贴 | 石台县财政局石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石台县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22〕153号) | 石台县县内水稻种植者(包括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依据是以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播种的稻谷种植面积。 | 2023年39.22元/亩 | 将以各乡镇审核上报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财政局统一打卡发放。 | 财政惠农村补贴“一卡通” | 按年发放 |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0566-6022051 | ||||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 农村七老人员补助资金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2014﹞128号) | 享受工龄补贴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 1年工龄20元 | 个人申报属地乡镇审核后报县级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 | 由县社保中心统一委托银行代发 | 按季发放 |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0566-6022051 | ||||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1.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 2.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石台县财政局《石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石农〔2021〕67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全省统一标准。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1.补贴到个人的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2.经营组织通过农业农村局打卡到对公账户。 |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材料依据,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 县农业农村局:0566-5270889 | ||||
石台县乡村振兴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皖财企〔2023〕1285号); 2.《安徽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计划的通知》(皖水移〔2024〕2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6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按年发放 | 社会扶贫股:0566-6028980 | ||||
石台县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补贴项目 |
1.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2.石台县扶贫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石扶〔2018〕167号)。 |
脱贫家庭子女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 | 1500元/人/学期 |
1.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脱贫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系统导出本乡镇春(秋)季脱贫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后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2.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脱贫学生名册中的脱贫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由脱贫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县××年春(秋)季‘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乡村振兴局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每年6月底前完成当年春季“雨露计划”补助兑现工作,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秋季“雨露计划”补助兑现工作 | 信息系统室:0566-6020287 | ||||
石台县乡村振兴局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
1.安徽银保监局 省财政厅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省乡村振兴局 省金融监管局关于转发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皖银保监发[2021]9号); 2.《石台县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石扶领〔2016〕7号)。 |
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5万元)用于发展产业和开展经营的全县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户 | 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 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 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 全县建档立卡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通过村或者直接通过承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各承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金融机构根据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自主决策发放贷款.再根据已结清本息贷款的情况,承办银行填报《XX县XXXX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第X批贴息资金明细表》(附借款合同复印件、结息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XX县XXXX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第X批贴息资金汇总表》上报至各乡镇,各乡镇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填报《XX县XXXX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第X批贴息资金项目分户、村、乡镇上报表》,重点核实是否是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不含已标注的稳定脱贫户)、贷款额度(限5万元以内)、结息日期及实际付息金额等工作。审核无误后,及时进行镇村两级公示,上报至县乡村振兴局审核无误后公示,最后收集整理上报至财政局农村股进行“一卡通”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贴息具体时间根据全县贷款情况而定,一般一年开展两次贴息工作 | 产业项目股:0566-6020289 | ||||
石台县发改委 |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代赈〔2023〕350号 | 参与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本地群众 | 施工单位按月核定务工群众劳务报酬,编制发放台账,在镇村公开栏公示无异议,经镇村签字确认后按一卡通相关规定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566-5270992 | 劳务报酬标准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 ||||
石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城乡居保参保缴费补贴 |
1.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 2.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台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市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石人社〔2020〕15号) |
当年缴费并到账 |
二档(200元) 40元 三档(300元) 50元 四档(400元) 60元 五档(500元) 70元 六档(600元) 80元 七档(700元) 90元 八档(800元) 100元 九档(900元) 110元 十档(1000元) 120元 十一档(1500元) 150元 十二档(2000元) 200元 十三档(3000元) 200元 十四档(4000元) 200元 十五档(5000元) 200元 十六档(6000元) 200元 |
当年缴费到账即补,无需申请。 | 计入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后,作为养老金组成部分,通过社会化发放。 | 0566-6027057 | ||||
石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 《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石头政〔2024〕12号) |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 300元/人/月 | 个人申报、村、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发放 | 社会化发放 | 每月20日左右 | 0566-6027057 |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0566-6022532 传真:0566-6022871 邮编:2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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