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职责
以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统一行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商务、盐业等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组织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经核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监督途径:
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电话:0566-6022642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