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167号
当事人:石台汇硒甄选慕尚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6
住所:石台县大演乡牯牛降风景区购物街8号
经营者:刘*祥
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一批石榴酒和米酒上粘贴的标贴上印有“牯牛降 GUNIUJIANG 硒氧石台”字样,其中“牯牛降”三字显著标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报请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对相关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为我县一个体工商户,在我县牯牛降风景区购物街租用一处摊位,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经营者为了方便游客旅游打卡,想到通过张贴印有石台地方特色标签的形式,去增加产品卖点和宣传。其设计了内容,通过网络定制的形式定做了一批标签,该标签上印有“牯牛降 GUNIUJIANG 硒氧石台”字样,其中“牯牛降”三字显著标示。2024年8月初当事人开始在其摊位柜台上销售的古美特牌富硒石榴酒及醉牯牛牌米酒瓶身上张贴该标贴。
国际分类第33类中的“牯牛降”商标是由商标持有人刘程注册,注册号为第1966413号,核定使用的品种为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烧酒、黄酒、料酒及米酒。石榴酒为果酒的一类,当事人在上述两类酒瓶身张贴上述标签未经商标持有人刘程许可。
当事人售卖的石榴酒售价为98元/瓶,米酒售价为30元/瓶,标签共购进280张(每张25个小标贴)花费210元,现场查见石榴酒10瓶,米酒42瓶,涉案标签231张(每张均为25个小标贴)。
因当事人张贴上述标贴的商品品种和销售数量无法查证,故仅能依据我局依法查扣的商品和标签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413.25元,另因当事人销售时未作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一份及涉案物品照片若干张,证明了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笔录和经营者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
4、涉案商品照片三张共六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安徽华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牯牛降”商标技术调查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6、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966413号商标查询页打印件一份,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事实;
7、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栏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4年10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167号),当事人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在其销售的商品上张贴印有“牯牛降”字样标签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立案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具有在案发后与商标所有人达成商标使用授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八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被我局先行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标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各商业银行缴纳(代收机构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账号:066001040 009762),也可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 ahzwfw.gov.cn/)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线上缴纳上述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