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池州市民政局、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池民社救〔2024〕60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批复》(石政秘〔2024〕35号)精神,我县2024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原标准787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原标准750元/人.月执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975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1024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全护理890元/人.月、半护理534元/人.月、全自理72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全护理623元/人.月、半护理356元/人.月、全自理54元/人.月。
新标准自202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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