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57号
当事人:石台县冬柱商贸白石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2P0B1MX1
住所:池州市大演乡新联村
2024年1月31日,我局对石台县冬柱商贸白石连锁店开展了两节打假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了一批散称炒货、糕点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者对相关文书现场予以签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是我县一个体工商户,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从仁里镇小张炒货店处购进一批食品(lkg瓜子、2.5kg果子、2.5kg玉米松、2.5kg花生、2.5kg白色包心糖、2.5kg黑色芝麻糖),食品标签标注信息如下:
1、品名:果子,配料:面粉、植物油、盐,食品作坊证号:ZF34170220180042,执行标准:GB/T 20977,生产日期:2024年1月3;
2、品名:玉米松,配料:面粉、植物油、盐,食品作坊证号:ZF34170220180042,执行标准:GB/T 20977,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5,保质期120天;
3、品名:花生,生产许可证号:sc1183418010501,制造商安徽乐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月3;
4、品名:糖片(白色包心糖),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配件:精选芝麻、白砂糖、麦芽糖,执行标准:GB/20977,登记证编号:ZF34170220190073,保质期6个月常温;
5、品名:瓜子,生产许可证号:sc118341801050,制造商:安徽乐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月3;
6、品名:糖片(黑色芝麻糖),配件:精选芝麻、白砂糖、麦芽糖,执行标准:GB/20977,登记证编号:ZF3417022019073,保质期:6个月常温,产地:安徽池州殷汇镇联丰村。
瓜子进价44元/kg,售价48元/kg;果子进价15元/kg,售价16元/kg;玉米松进价15元/kg,16元/kg;花生进价15元/kg,16元/kg;白色包心糖进价20元/kg,售价24元/kg;黑色芝麻糖进价20元/kg,售价24元/kg。
截至2024年1月31日我局检查时,现场剩余瓜子0.7kg,果子0.5kg,玉米松0.65kg,花生1.3kg,白色包心糖1.05kg,黑色芝麻糖2.1kg。
故该案货值金额28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2.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涉案批次产品包装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4.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照片2张、进货单据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进货查验及来源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2024年3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57号),当事人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反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履行了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并依法没收其被我局先行扣押的食品。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