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183号
当事人::安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
负责人:鲍**;身份证号码:342622******;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
联系电话:132******。
2024年10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检查,现场在饿了么平台发现店铺名称***大药房(池州******)展示的小林冰宝贴牌医用退烧贴页面上未展示医疗器械备案凭证。2024年10月12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大药房(池州******)名称在饿了么平台进行医疗器械的销售业务,该平台店铺资质内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安徽百******;负责人: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展示销售医疗器械产品小林冰宝贴牌医用退烧贴(产品备案凭证编号:20220220号,生产企业:合肥小林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129)的主页面及产品三张主图页面中未按规定展示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也未在商品详情中按规定展示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资质。
证据二:2024年10月9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0月2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六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的事实;
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六: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4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4]1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在产品页面展示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4年1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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