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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1452/202411-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治理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0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治理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1-01 11:58 来源:石台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治理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持续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环境,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持续稳定、畅通,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石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即日起将对石台县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整治。
二、整治区域
石台县范围内国省、县乡、城区道路。
三、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
对机动车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将对违规使用远光灯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重点对会车使用远光灯、不按规定交替使用远光灯、违法使用改装的疝气灯、违反规定不使用转向灯以及灯光不全等5种典型的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采取处罚与教育并重的方式进行严肃查处。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驾驶人以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人民警察指挥,立法律规矩,正尊法风气。对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石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