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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411-00022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告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8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1-11
废止日期:
广告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84号
发布时间:2024-11-11 10:32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184

当事人:仁里镇******;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T******;

经营者:龚**;身份证号码:342901******;

住所:仁里镇***;联系电话:139******     

2024年10月17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委托在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及发布医疗广告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用语。2024年10月17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经过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期间,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8月24日,通过石台**微信朋友圈以文字与图片的方式每天两次发布内容为“博源知康 一针段痔、无痛苦.不复发.不尴尬.随治随走。内痔、外痔、混合痔、大便出血、肛门疼痛、肛周湿疹、肛裂、肛窦炎、便秘等各种肛肠问题。专业治痔疮,见效快、不脱裤子、不尴尬、不手术、不痛苦、随治随走,内痔、外痔、混合痔一次性解决,快速缓解患者痛苦。**卫生室,*医生139******”的医疗广告。

再查明,当事人在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含有“一针段痔、无痛苦.不复发.不尴尬.随治随走、专业治痔疮,见效快、不脱裤子、内痔、外痔、混合痔一次性解决” 的内容及发布上述医疗广告前未向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进行审查,没有取得批准文号。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3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10月1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用语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0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用语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与石台**聊天记录3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及案发后积极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4]1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含有“一针段痔、无痛苦.不复发.不尴尬.随治随走、专业治痔疮,见效快、不脱裤子、内痔、外痔、混合痔一次性解决” 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属于发布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用语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影响范围小,被发现违法行为后迅速撤回违法广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交相关材料,给予从轻处罚。         

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6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