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77号
发布时间:2024-11-06 14:50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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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177号
当事人:石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
法定代表人:方**
身份证件号码:34292219******
2024年9月23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2盒“紫离小筑TM 九华黄精”黄精茶在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授权,执法人员依法对2盒黄精茶予以扣押并送达相关文书。2024年10月10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9月2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2盒“紫离小筑TM 九华黄精”黄精茶在售,产品包装正面显著标示“九华黄精”字样,产品包装侧面标示产品名称:黄精茶;成分:黄精;生产日期:2024-1-24;规格:200g;保质期:常温12个月;生产许可证号:SC11434170205994;执行标准:GH/T1091;生产商:池州市九华府金莲智慧农业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紫岩村洋桥组;委托商:池州市无暇余粮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礼盒内为铁盒加内袋包装设计,铁盒及内袋上未标“九华黄精”字样。经查明,“九华黄精”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地范围限定安徽省青阳县九华山景区、陵阳镇、庙前镇、蓉城镇、木镇镇、新河镇、丁桥镇、朱备镇、杨田镇、乔木乡、西华镇、杜村乡等现辖行政区域。当事人销售的“紫离小筑TM 九华黄精”黄精茶生产地址在贵池区涓桥镇,不属于产地范围内。上述黄精茶当事人从池州市无暇余粮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8盒,购进价格136元/盒,销售价198元/盒,截至检查时已售6盒,违法所得3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单》一份、2024年9月23日《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了案件来源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产品以及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和有效身份;
证据4:2024年10月22日《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产品的事实以及进货来源、价格、售价、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5:《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涉县柴胡等70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6年第128号)相关页面截图一份,证明“九华黄精”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保护区域限定青阳县县内的事实;
证据6: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进货来源、进货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7: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据4页,证明产品在当事人店内销售以及销售价格、产品信息相关事实;
2024年10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17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黄精茶包装上显著标有“九华黄精”字样,但生产地址在贵池区涓桥镇,不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内,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 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七)销售上述产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冒用“九华黄精”地理标志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票据,产品来源合法,依法可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黄精茶包装盒及手提袋各2个;
2. 没收违法所得372元;
3. 罚款128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元。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