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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409-00072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告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6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9-06
废止日期:
广告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64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11:38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4164

 

当事人:石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

经营者:汪**;身份证号码:34292219******;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

联系电话:182******     

2024年8月2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期间,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塑料扇子发布化妆品广告,具体情况如下:塑料扇子正反两面印有“**健康生活、**鸸鹋油:祛湿排寒、通经活络、祛瘀消肿、消炎止痛,联系电话:182******、地址:仁里镇******、免费体验1人/1次、鸸鹋油适用:肩周炎、腰肌劳损、风湿性关节炎、颈椎病、坐骨神经痛、急慢性扭挫伤、传播健康、引领小康!”等文字内容。

经查明,**鸸鹋油为化妆品,其产品功效是蕴含鸸鹋油以及精粹多种植物保湿成分,沁润肌肤,改善缺水肌肤,使肌肤水润细嫩。

再查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有限公司)定制了500把扇子(因正反两面印刷广告,按1000把结算费用),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制作费用共535元,故广告费用为535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定制的扇子全部派发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和治疗功能的事实;

3. 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事实及广告费用;

4、广告扇子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事实;

5、**鸸鹋油产品复印件二份,证明鸸鹋油是化妆品的事实;

6、广告扇子交易记录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扇子定制时间和广告费用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8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4]1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被消费者举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交相关材料,经综合考量,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两倍罚款107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