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林业站、国有林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营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现就石台县营造林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申报
山场业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大户个人(含联户)、家庭农(林)场等)须凭权属清晰的山场经营权证明材料(林权证、不动产证、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或者经山场所在组2/3及以上农户签字认可材料提交项目实施申报书,经村委会初核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汇总报县林业局。零星国有林地由各乡镇林业站提供林权证,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局。县国有林场营造林项目按程序报县林业局。
各单位项目申报要坚持三年内与中央资金不重叠、不占基本农田和耕地原则,项目设计实施范围原则上优先安排风景区周边、国省道及主要河流沿线和特色村庄周边。
二、规范项目实施
经营权属为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组集体)的项目,项目资金在3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线上公开招标;3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通过线下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者经乡镇政府研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实施,并签订委托施工合同。
经营权属为大户个人(含联户)、企业、林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项目,原则上由经营权所有人自行组织施工,也可以自行确定施工单位施工,或者签署委托施工协议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施工。
三、项目资金拨付
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验收结果,经县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拨付前需要按照规定在项目实施村及乡镇进行公示并拍照留存备查。
经营权属为国有、村组集体的通过线上招标或线下招标实施的项目,凭项目中标合同等有关招投标材料,直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中标施工单位账户;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施工的项目,凭乡镇政府会议纪要和委托施工合同,直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账户。
经营权属为大户个人(含联户)、企业、林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林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原则上直接拨付到上述经营主体账户;联户经营必须分配到户,根据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实行“一卡通”拨付到户;也可以根据提交的合同约定直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施工方账户。
四、严肃工作纪律
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开展营造林项目的申报、审批、招标、施工、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对于涉嫌违反项目管理的违纪行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石台县林业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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