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233G/202506-00008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统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石台县统计局权责清单(2024年版)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 |
废止日期: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划分 | 设定(实施)依据 |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大项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徇私舞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的。 13.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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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徇私舞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的。 13.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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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徇私舞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的。 13.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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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徇私舞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的。 13.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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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徇私舞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的。 13.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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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徇私舞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的。 13.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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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涉嫌违法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负责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财物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环节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徇私舞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的。 13.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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