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增强政务公开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系列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行政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政务舆情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三)科学有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不断提升舆论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工作机制,落实承办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务舆情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涉及本部门、本行业舆情信息监测、收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舆情风险排查,从源头化解舆情风险。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统筹推进舆情和事件处置,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妥善处理实际问题。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好决策预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全面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等方式加强与公众沟通,解疑释惑。对涉及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公众关切和疑虑,要及时正面回应。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规范政民互动工作,畅通互动渠道,及时受理、办理、答复公众通过网络信箱、热线电话、跟贴留言提出诉求、建议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涉及本部门的重大突发舆情要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本级宣传、网信部门,并在宣传部门指导下做好有关回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要组织开展经常性工作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对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管理、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建立本机关政务舆情工作制度,完善政务舆情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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