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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65E/202407-00233 组配分类: 监管执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产品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3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7-15
废止日期:
产品质量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32号
发布时间:2024-07-15 08:45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132号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

经营地址:石台县仁里镇******                

经营者:檀**                    

身份证件号码342922******

2024年4月29日,我局对石台县仁里镇******销售的标注为浙江******2024年3月5日生产的“**”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3244Z)进行整车抽样检验,该电动自行车经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整车质量”“ 尺寸限值”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11日从池州市******购进2台型号为TDT3244Z的**牌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2300元/台,零售价2500元/台,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时,除检样外,另外一台已售出,本案涉案货值金额5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现场笔录》2份,证明2024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3244Z)进行整车抽样检验时的基本情况以及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情况;

3.《商品质量检测抽样工作单》1份,证明被抽检电动自行车的基本情况。

4. 《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3244Z)属不合格产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了我局已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 《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该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进货地点、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

2024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4〕1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且违法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数量少,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该款电动自行车,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整;

3、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5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00元整。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书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