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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752961680F/202410-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0-29
废止日期: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10-29 16:36 来源: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和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石农(农产品)简罚〔2024〕1号 某某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某某专业合作社 93341722MA2TDRJG3A 胡某某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农(农产品)责改〔2024〕4号),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罚款人民币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21
2 石农(渔政)罚〔2024〕3号 姚某某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姚某某 当事人于2024年8月3日12时左右在石台县大演乡永福村高田组高田桥下方水域下了1副网,共捕获渔获物0.418千克。 没收渔获物(小河鱼)共计0.418千克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23
3 石农(农产品)简罚〔2024〕2号 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91341722MA8P50QT4T 黄某某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农(农产品)责改〔2024〕5号),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罚款人民币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