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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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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15 09:00 来源: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3月19日,石台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石政〔2024〕12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23年10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新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出台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池政〔2024〕1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该补贴政策。

二、制定意义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工作目标

2024年1月1日起,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按照本政策规定做好补贴对象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缴费补贴发放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四、主要任务

(一)规定了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自2024年1月1日起,石台县行政辖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 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二)明确了缴费补贴办法

1、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2、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的标准,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全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

3、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按 15年分期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满 15年的,分期逐年给予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时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的,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将其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养老待遇,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凭证按 15年分期逐年将补贴发放至本人,在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将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对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

(三)、明确社保基金的筹集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暂按《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石政办秘〔2023〕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筹集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测算公式为:县政府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万元/亩)乘以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亩)。

(四)、明确新老政策衔接相关规定。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享受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按本政策给予缴费补贴。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待遇水平。本政策执行前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自 2024年 1月 1 日起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

(五)、明确政策的执行时间。《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创新举措

1、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

2、缴费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给予同等补贴标准。

3、通过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社会保障费用专款专用。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严格抓好政策落实,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是加大宣传。发挥各类媒体和宣传平台的积极作用,做好政策多元化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策内容的理解,有利更好地落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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