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12-06 17:25
来源: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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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4]7号
银睿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珂田村珂下组
法定代表人:赵路
2024年9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在仙寓镇大山村违法占地建设硒世仙源康养美学度假中心(一期)项目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9月24日以来,你公司在硒世仙源康养美学度假中心(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超出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根据现场测绘结果显示,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土地中属于我局查处的面积为675.05平方米(合1.01亩)。
经套合2021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此次查处的675.05平方米(合1.01亩)土地中,旱地为109.27平方米(合0.16亩)、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为52.38平方米(合0.08亩)、特殊用地为233.76平方米(合0.35亩)、公路用地为172.91平方米(合0.26亩)、交通服务场站用地为106.73平方米(合0.16亩)。
经套合《石台县仙寓镇大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成果,此次查处的675.05平方米(合1.01亩)土地中,规划用途为村庄建设预留用地,符合规划。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现场照片;
5.石台县仙寓镇大山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局部复印件;
6.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2024年11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程规程(试行)》(2022年11月1日实施)附录A“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征求意见稿)》,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土地。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675.05平方米(合1.01亩)土地退还给仙寓镇大山村村集体和仙寓镇人民政府,其中216.05平方米(合0.32亩)集体土地退还给大山村集体,459.00平方米(合0.69亩)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仙寓镇人民政府。
2.罚款。对你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即565.78㎡*100元/㎡=56578.00元;对你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即109.27㎡*200元/㎡=21854.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为柒万捌仟肆佰叁拾贰元整(¥78432.00元)。
3.没收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没收你公司在仙寓山大山村违法占用的109.27平方米(合0.16亩)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具体为占地面积为109.27平方米的水泥道路。
4.协商处置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银睿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仙寓镇人民政府协商处置565.78平方米(合0.85亩)土地上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具体包括占地面积为198.40平方米的出入口道路和围墙;占地面积为177.29平方米的消防回车场和沥青道路;占地面积为190.09平方米的围墙庭院和景观绿化。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341679696311240524********)。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0566-6023495
地 址: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社区
2024年12月6日